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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立法关于公共利益规定的评析及建议 关于宗教房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2021年3月8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屋拆迁立法关于公共利益规定的评析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城市改造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面对房屋拆迁中不断出现的行问题,逐步凸显出诸多弊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规定,相对旧条例具有明显的进步。但是,笔者觉得该条关于公共利益界定规定还存在欠缺之处,如该条第二、三、五款规定,组织实施的主体是政府,但在列举之后使用了一个 ;等;字,由此赋予了政府自由解释的空间,将可能导致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第六款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兜底条款加以规定。是否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都属于公共利益,这也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问题。


  公共利益在性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通过列举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并不完全妥当,现实中对公共利益仍有进行任意解释的空间。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一为专门机关的公共利益认证程序。在房屋拆迁前应当由专门的认证机关组织对公共利益的认证,认证程序应当由被拆迁人、拆迁人及相关专家参与,在专门机关的组织下对建设项目收益中公共利益的比例、拆迁的必要性、收益人及其受益比例、拆迁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害等内容进行认证,以确定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为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在因房屋拆迁发生纠纷后,应当赋予被拆迁人相应的司法救济权。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所依据的公共利益存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共利益进行司法界定,法院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从而限制拆迁决定的作出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任意解释的权力,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公共利益是房屋拆迁的依据,对公共利益进行准确、合理的界定是规制房屋拆迁行为的重要保障,只有事先对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公共利益进行准确、合理界定,才能更好规制政府的拆迁行为,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关于宗教房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宗教团体房产的拆迁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1号)精神及国家有关宗教房产政策,对我市宗教房产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一、对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因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宗教团体房产必须拆迁的,以便利信教群众从事宗教生活为原则,拆迁人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等情况在同区位实行产权调换,同等面积部分不作差价结算。   二、拆迁除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宗教房产时,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拆迁住宅房屋   1、拆迁自用或者由宗教团体自行出租的住宅房屋,宗教团体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货币补偿金额全部支付给宗教团体;宗教团体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有租赁关系的,由宗教团体自行解决或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算是。   2、拆迁因国家包经租、代管期间形成租赁关系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宗教团体;同时,还应当将上述标准90%的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   1、拆迁自用或者由宗教团体自行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宗教团体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货币补偿金额全部支付给宗教团体;宗教团体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有租赁关系的,由宗教团体自行解决或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拆迁因国家包经租、代管期间形成租赁关系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非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宗教团体;同时,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三、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涉及宗教房产拆迁补偿包括拆迁超过宗教房产建筑面积所拥有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补偿,均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