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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以及政策应由谁制定 拆迁评估范围包括哪些

2021年3月14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征地补偿方案以及政策应由谁制定

  土地征收决定并不是一下子就能做出来的,土地征收需要考察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最后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各地的征地补偿方案都能体现鲜明的地域性,那么征地补偿方案以及政策应由谁制定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征地补偿方案以及政策应由谁制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制定了原则的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三、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征地补偿每个省份和地区的具体数额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当事人如果想了解本地区的补偿标准需要到当地政府信息网去看。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征地补偿方案以及政策应由谁制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拆迁评估范围包括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房屋拆迁的过程是比较严谨的,现在很多地方在进行拆迁之前都会对拆迁的地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会对拆迁补偿金额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拆迁评估范围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拆迁评估范围包括哪些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国家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国家房屋拆迁评估做出了如下详细的规定:


  1、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3、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三、评估机构


  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就在于用专业机构得出一个专业价值,依据专业的程序、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出一个价格,而不是一方说了算的这样一个价格。它的积极意义使得拆迁补偿的工作真正做到了依市场、依法律,这样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合理补偿,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向这个目标迈进。


  需要注意的是,装修并不会影响评估的结果,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拆迁之前对拆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解。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拆迁评估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