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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是怎么规定 工程施工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宜?

2021年3月14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建设工程分包是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什么建设工程的分包要遵循哪些原则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要征得发包人同意,只能将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单位等。而发包的相关规定又有哪些,以下就由为您一一介绍。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


  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施工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宜?

  工程施工索赔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来操作,承包人需在承包合同约定时间提出索赔,提供充分的证据,然后进行索赔。索赔的金额协商不成,是可以上诉的。工程施工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施工索赔须注意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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