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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2021年3月9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贾启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法律咨询: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咨询

律师回答:

①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②重要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③高层建筑、三幢以上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④国有、集体资产参与投资的且项目总投资在5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⑤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⑥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亦鼓励实施监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过错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笔者注意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284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等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发包人就质量承担后,承包人是否还应当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施工方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第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等未进行检验,或进行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第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只要承包人有上述过错情形,那么在发包人承担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

四、因发包方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时能否主张可得利益

就该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就连最高院内部都意见不同意。但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因发包人单方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学界通说,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三原则,即可预见原则、减损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

可预见原则的判断可以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解除时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出发,该损失实际包括了承包方在解除合同后撤场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进出场费、人工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损失。

减损规则判断,要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人工、设备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现场材料流失、停工、窝工的发生,机械设备的损害;由于施工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几乎不可能获益,因此,损益相抵原则几乎没有适用的余地。对于承包人来说,可得利益损失主要为经营性利润损失,具体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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