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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法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1年3月13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国家征地补偿法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法的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农户能分到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农户如果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有被征收地户口的,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生活中,对土体进行征收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而征收后则国家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土地补偿,这些都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会不同。而这些也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保护人民的的合法权益。









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

大集体企业改制一旦发生,员工的安置变动和对其的经济补偿会成为不小的问题。其中部分员工对安排和经济补偿不满的,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诉讼。合理配置劳动力流向是企业的重要,也是企业成功进行经营转型的必须条件。那么员工会被如何安置和补偿来看一下相关通知中的规定。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


下面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项的规定办理。”


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第1条第5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第一条第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款: “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范。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单位就业。


所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依据解除合同时,改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1、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如果在企业改制时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分段计算。


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的标准进行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款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四、职工安置中各种费用的来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五零后到七零后的老员工一般对国有企业十分依赖,认为在一个企业可以工作一生,不会变动。当企业为求经济发展改制改革时变化较大,心理上不能接受。此时经济补偿和职位安置对员工生活影响巨大,一些大集体企业改制时违规发放补偿,让员工自由流向市场,严重损害了其权益。各类员工经济补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拖欠的费用要一次付清。若发生纠纷可咨询大律师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