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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施工方案的内容有哪些?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2020年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2021年3月19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征地拆迁施工方案的内容有哪些?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这样的情况在很多城市都存在,政府当然也搬出了不少有关的规定。除了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也是必不可少的。自己的领土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知道征地拆迁施工方案,并且是采用合理以及规范的方案来进行征地拆迁的工作。那么征地拆迁的施工方案以及流程到底是如何的呢今天就有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一、拆除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 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必须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进行实地勘察,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进行专项的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技术交底,落实专人负责。


二、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针对本工程拆除工程的特点,采用人工拆除和小型机械拆除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被拆除建筑的结构形式、高度、面积采用不同的拆除方法。因为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的方法不同,其特点也各有不同,所以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各有侧重点。


拆除施工程序应逐层、逐段进行,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拆除时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人工拆除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材料。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拆除施工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随时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机械拆除时,严禁机械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机械使用范围。作业中机械设备不得同时做回转、行走两个动作。机械不得带故障运转。


作业人员使用机具时,严禁超负荷使用或带故障运转。


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人搭设。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在生产经营场所,应严格按照现行国际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


1、 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


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凡在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措施时,


必须使用安全带。


3、 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许多地方都会有相关的征地拆迁施工方案以及流程,不会采取不规范,或者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施工方案的措施进行征地拆迁。对于这一类的问题不需要担心,这样的方案和流程也是给人民一个安心。但也不排除一些不合理的方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青海律师。






2020年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一、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