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法规

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2024年2月23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因公共事宜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中心城区及小海镇集镇、双龙镇集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做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征收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调查登记情况,拟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后,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二)征收范围、征收户数和面积; 

  (三)安置地点、临时安置方式及标准、搬迁费、补助及签约期限; 

  (四)计价标准、面积认定、评估方式;

  (五)补偿安置办法、奖励标准;

  (六)其他需要的事项。

  第七条 做出征收决定前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下的,征收补偿方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项目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含300户)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房屋征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基价进行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构筑物等的补偿见附件。

  第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一次性计发过渡期内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为: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作出经营性损失补偿;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职工失业补助标准为: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是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的,按照项目启动时统计局公布的本辖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职工失业补助,且每20平方米营业用房给予一个人的职工失业补助,一个营业用房最多不超过4个职工失业补助;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与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交房屋,给予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按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按4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按4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按3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五层及五层以上的,按30%予以面积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该区域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基价: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按5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按4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按4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按3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五层及五层以上的,按30%予以奖励。

  被征收房屋属多层并有多户住户的,以幢为单位,统一规划设计、不能分割的整体房屋,不管居住何层,均以住户所居住房屋在该幢楼垂直对应位置最高层数计算奖励。

  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交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临街门面或商铺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临街门面或商铺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合法面积评估价格的30%予以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临街门面或商铺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合法面积30%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按时限腾交房屋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涉及主干道的临街底层门面或商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就近等面积置换安置或易地等价值置换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实行靠档安置,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征收基价补差结算;选择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原房屋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不足10平方米(含)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征收基价补差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补差结算。

  第十八条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集体办公用房以及企业房屋的征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实行土地与地上建(构)筑物分开评估。

  (二)对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以征收时的建筑成本计价。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主动与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交付:属于企业及村(社区)集体办公用房的,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的基数提高30%给予搬迁奖励;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二十条 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补偿。存在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协商处理,同时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按时腾交房屋。

  第二十一条 对户的认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一户:

  (一)在户籍部门登记独立成户的;

  (二)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结婚证或事实上已婚(生育子女)的;

  (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被征收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房屋的,按产权证数量计算户数。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住房面积小且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对其他地方无住房,并经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共同证明,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本规定奖励后仍然不足60平方米的,征收部门按每户6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安置,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补足15平方米,被征收人在60平方米面积内不补差价。如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大于60平方米且超出部分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征收基价补差;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被征收人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补差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家庭中的自然分户及一栋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两种用途的,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均以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一项目一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责任明确到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一项目一方案中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威宁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威宁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威宁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4.威宁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威宁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坟墓补偿标准

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威宁自治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来源: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