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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农民权益受损是何原因造成的?

2018年4月25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这两年,全国土地被大面积的征用,可是由于制度障障、法律缺失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案例已经不计其数,维权方面老百姓也不懂的如何去更好的使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导致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也有很多!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

  一是、拆迁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是层出不穷。违法乱纪不按征地拆迁正规程序走的拆迁项目在目前来看真是太多了。

  二是、中央下发的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无法约束地方拆迁行为。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可是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拆迁征地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制度是否真正的落实等情况仍是被征地拆迁人的疑惑。

  三是被征收人千方百计索要补偿也是一方面。有少部分被征地拆迁人借征地拆迁之事都想“一夜暴发”,不满足条件拒不搬迁。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利益诱惑办理假证照、出具假手续,与骗取补偿款的不法分子同流合污。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土地产权行使主体法律界定不明

  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集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在不同程度上它们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这种规定导致了多元主体并存的局面,农民拥有的是残缺的土地产权。村委会以土地所有者代表自居,代行所有权、任意使用、支配农民集体土地。征地时,各种权利主体为争夺利益而发生冲突并可能损害农民利益。

  (二)土地征收程序混乱

  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不完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也是执行者,既可以制定征地价格,也可以规定征收范围,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二是缺少被征收人参与程序。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在征地价格高低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三是在征地之前,部分村集体的领导、村民、投资者通过关系提前得知征地范围,购买土地并大面积兴建住宅、覆盖物,办理各种营业执照,以期获得更多的国家补偿,在土地征收之后进一步形成了村民之间的财产差距、收入差距。因此,由于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频频出现征地拆迁纠纷,提高了国家征地成本,为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我国政府事实上把经营、管理土地的义务交给了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的农民应以较大的权重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只能获得较少部分。然而,现实情况是土地补偿款首先划拨到村委会,分配比例由村委会决定。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在补偿款的分配中处于极度劣势。另一方面,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不合理。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记入资本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列入收益分配,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然而有的地方,各级政府层层挪用、截留;有的地方以办集体企业擅自挪用;有的以兴建村文化场馆为名兴建之后又闲置不用,最终农民所获利益极少。

  (四)失地农民维权困难

  我国土地征收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着不足,我国法律规定被征地者在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这一解决机制的程序公正性令人怀疑,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的法官”的这一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其次,被征地拆迁人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通常都会选择上访,但是结果是大家都明白的,就是经常会吃闭门羹,所阐述的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所以说,还是要选择走法律程序这条路,才有可能解决被征地拆迁人的问题。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立法缺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失地后能够顺利应对生活,实现城乡平等化,提高幸福感最基本的保证。其应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住房、就业保障等在内的完整的保障体系。现在看来,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就是很大的难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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