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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在拆迁中被断水、断电,怎么办?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在征地拆迁中,常因补偿因素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征收方在一心想要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的时候,就会做出一些让被征收人无法继续正常生活的举动,比如以安全、施工需要为由对被征收房屋断水、断电。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凯诺律师代理的案例.....

  李先生是某市某县人,当地因发展需要进行征收,而李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因补偿不合理的关系,李先生并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然而,相关部门下设的征收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给李先生任何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为了让当事人尽快搬迁,要求当地供电公司对李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断电,征收方的这种行为给李先生一家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

  于是李先生便与相关部门去沟通,可并没有沟通成功,于是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通过现场调查、走访以及研究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断电通知,掌握了有利的相关证据之后,认为行政机关不得为了达到让当事人履行行政行为而采取停止供电等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禁止违法断电断水的规定

  在实践生活中,类似于李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但是这种名不正言不顺地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进行逼迁,这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对违法“断水断电”作出了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李先生即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也没有提前通知,因而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终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在开庭之前相关部门主动撤销了对李先生的断电通知,因断电通知已经被撤销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违法断电的行为确认违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违法断水断电,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申请查处、复议或是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相关“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予查处,那么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要求法院确认征收方“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遇到非法断水断电可要求赔偿

  在征地拆迁中,断水断电非常的多见,但是只有满足了相应的情形或是履行了特定的程序,电力公司和供水公司才能进行停水或是停电。如果没有履行程序就进行停水停电,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中的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法“断水断电”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对这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切忌做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举动,否则只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