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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签完拆迁协议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拒绝搬迁的话会被强拆吗?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一般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这份协议当即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必须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可是实践过程中,总有一些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在与别人聊天过程中或是去领补偿款的途中就开始认为自己的补偿非常的不合理,于是又想拒绝搬迁,那么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又觉得自己的补偿不合理而拒绝搬迁,那么此时被征收人的房子会不会被强拆?

  李先生是山东省人,当地因建设需要将李先生等人的房屋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时隔几个月后房屋征收部门同李先生就补偿方式、补偿款等条件进行协商,同日李先生与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就相关安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在协议里面约定了支付补偿款时间以及搬迁期限。

  可是事隔一段时间后,李先生才察觉到自己的补偿一点也不合理、不公平,同一地段类似的房屋拆迁补偿都比自己高,随后便拒绝了搬迁。因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相关部门便对李先生作出了《强制搬迁通知》,要求李先生在15日内自行搬迁,过期不履行将会采取强制措施。但因李先生没有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房屋被拆后,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那么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在签订协议之后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义务,同时又没有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的,此时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走,而是直接组织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显然是不合法的。

  实践中,虽然有老百姓在签订了拆迁协议之后又后悔,而不想搬离被征收房屋,相关部门为了赶工程在强制拆除之前那也得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只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相关部门方可强制执行,而不是自己就组织人马直接强拆老百姓房屋。要知道,司法强拆是法律文明规定的合法强拆。

  对此,凯诺律师也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觉得给予自己的补偿不公平或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发现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及时的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建议、提出听证要求,或是及时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过了期限没有启动法律程序,那么面临的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威胁、强拆,还可能是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的合法强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维权宜早不宜迟,被征收人一定要拿捏好维权时间,以免错过时间,损失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