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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盘点村委会不能干的那些事儿!

2019年12月30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村委会是老百姓最为熟悉的一个部门,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的手。但大家都知道,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正式实施征收时村委会会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同被征收人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协助相关部门违法征收土地、违法骗卖土地.....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盘点一下村委会不能干哪些事儿

  

  违法征收土地、腾退宅基地

  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过一起村委会以环境整治为由,要求村民进行房屋腾退的案件,但因补偿不合理,村民没有腾退,村委会便对村民做出了《限期腾退通知书》,随后凯诺律师向乡镇府邮寄了《关于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但并没有得到支持,于是便提起了复议,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撤销了乡镇府作出的《告知书》以及重新对村民提出的《申请书》作出处理。

  村委会之所以会做出这种房屋腾退的决定往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可是村委会决定腾退房屋的这类会议并不符合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各种权利。

  因此,如果与村委会就补偿协议不成的话,那么是可以选择不拆的。实践中,村委会除了会进行腾退宅基地之外,有的地方村委会还会为了响应地方政府“政策”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名义征收土地。

  此时村民就要注意了,土地不是谁想征就能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对村民的土地实施征收的。

  

  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可是生活中,为了推进征收的进程,村民委会员会会随意的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证,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若想收回,必须要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谁也不能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证。

  

  直接、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实践中,村委会直接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有许多老百姓都向凯诺律师咨询过关于分配的事情,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对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此可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民委会员或是村干部直接分配或是想怎么分就能怎么分的,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来决定,还得是专款专用。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情况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应当要及时主动的公开,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私自转让、出租、买卖土地

  近几年,村委会私自转让、出租、买卖土地的情况也非常的多见,可是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村委会是无权把土地出让或是出租、买卖给别人的,如果不经村民同意就私自转让、出租等土地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村民一旦发现土地被无故转让或是进行交易了,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