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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收中被剥夺获合理补偿的权利,却毫不知情?

2020年1月10日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yqls.com/

  实践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会主动的去了解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也是一无所知,尤其是补偿原则这块,在自己权益已经被侵害时有的被征收人仍是相信征收方,认为他们说的就是对的,但他们却对真实情况毫不知情。

  而有的则是在评估报告签收之后或是征收补偿决定下达之后才觉得征收存在问题,自己的补偿不合理等。为此,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出了关于切身利益的几个权利,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中的重要保证,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各种拆迁公告比如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式落实。也就是说,征收方在准备征收之前,必须要将征收方案告知被拆迁人,保证是在被拆迁人知情的情况下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知情权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征地知情权,一种是补偿知情权。

  征地知情权所涉及到的文件就是上述所说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公告,其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面积、所有权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等。

  而补偿知情权就是相关部门要在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起45天内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其内容包括(1)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被安置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其他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3)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途径和措施。

  而国有土地征收在实施征收之前,相关部门必须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且在公告里面要载明补偿方案和救济权利等事项。

  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对张贴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一律没有履行或是张贴了可公告里面没有载明救济权利、没有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以及相关用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事项的话,那么这就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除了要对公告拍照留之外,也要向上一级部门及时的反映。

  选择权

  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决定选择哪种补偿方式。

  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征收方为了利己却单方面的决定补偿方式,仅以货币补偿方式或是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千万不要妥协,在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针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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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合理补偿权

  高院就曾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和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规定,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实践过程中,低补偿无补偿却成了常态。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可以依据最高院指出的,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基本法治要求,在补偿问题没有依法解决之前,房屋产权所有人也就是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征地拆迁非常的复杂,也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又是有权行政机关一系列行政行为的集体。因此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批文等行为不服都有权利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内。